第四百七十八章海军协定(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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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艇对商船的威胁太过巨大,自然是被限制之列,而在雅曼帝国的坚持下,反潜艇的利器,驱逐舰自然也被限制了,而张海洋再次提出本国领海面积太大,军舰不足无法守御,他甚至以退出会议为要挟。

由于巡洋舰无法在主力决战中作为决定性力量,又无法对潜艇造成什么伤害,因此巡洋舰的不受限制决议,最终也就被各国同意了。

十三个国家在经过多轮谈判之后,依据各国国力将各舰种吨位进行了限制。中华帝国、波士顿帝国、雅曼帝国、哈布夫斯堡王国和萨丁大公国的主力舰吨位,比例为20:20:15:10:10。

即中华帝国和波士顿帝国可以各拥有20万吨排水量的战列舰和航空母舰,雅曼帝国为15万吨,哈布夫斯堡王国和萨丁大公国各拥有10万吨,这些排水量是两种主力舰共有的,各方可以自行调节哪种军舰要多造一些。

剩余的八个国家中,哥萨克帝国、伊斯坦帝国、圣马丁帝国、拉丁王国、哈瓦王国、塞罗王国、里斯大公国、莫斯王国的比例分别是8:5:8:3:3:5:2:2,舰种要求和五大强国的要求是一样的。

驱逐舰的比例也和战列舰相同,只不过吨位是战列舰的两倍,此外潜艇也按照同样的比例进行了限制,分别是中华帝国和波士顿帝国可以各拥有5万吨潜艇,雅曼帝国为3.75万吨,哈布夫斯堡王国和萨丁大公国各拥有2.5万吨,其他国家则不允许拥有潜艇。

现在各国除了中华帝国,还都没有制造潜艇的经验,他们只能慢慢摸索经验,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内,这样的吨位还是非常足够的。

虽然没有达到压制他国海军的目的,但是哈布夫斯堡王国和萨丁大公国还是比较满意的,毕竟自己国力弱,也不太可能限制对方,现在毕竟差距不算太大,自己就可以安心裁撤军舰了。

除了这些军舰的比例,会议还给今后的军舰定型和海洋权益作出了不少规定,以防止有的国家钻协议的空子。新的公约规定,各国陆地面积的沿海地区可以向海洋中延伸十二海里作为各国领海,领海与领土一样神圣不可侵犯,领土与领海上方的空中成为领空,领空和领土同样具有不可侵犯性。

领土向海洋延伸两百公里作为专属经济区,本国对专属经济区拥有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如果两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有重叠部分,则按照公平原则以中间线为基准,这个公约等于顺带签订了一部世界范围内认可的海洋法。

对舰型的规定中表示,凡可以运载和以正常起降飞机为主战兵器,并可以为其提供起降的皆称为航空母舰,水上飞机母舰也有同样规定,而且将水上飞机母舰划入了航空母舰的限制之中。

排水量高于一万吨的以火炮为主战兵器的军舰划为战列舰,排水量五千至一万吨,主炮口径不大于两百八十毫米的为巡洋舰,排水量一千五百至五千吨,主炮口径不大于一百五十二毫米的为驱逐舰,排水量低于一千五百吨的军舰不在限制之列,可以进行水下航行作战的舰艇则成为潜艇。有了这样的限制,各国代表算是安心了。

《罗马公约》的签订等于给了各国安心裁撤军舰的理由,这样一来可以大幅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何况公约并未规定各国不许建造新军舰,它只是给各国订立了一个拆旧换新的时间表,各国就可以按照这个时间表裁撤老舰,建造新舰,以更少的财力使用更先进的军舰。

公约签订之后,方啸宇立刻开始了一系列新军舰的庞大建造规划。为此方啸宇在海军设计院中住了两个月,和迪特曼、徐寿昌一起重新成系列的设计了几种新型军舰。

军舰设计的重点首先就是受到条约限制的战列舰,为了不超出条约限制,三个人精打细算的掂量每一个细节,最后终于定下了一型标准排水量整整五万吨的‘直隶’级战列舰,这种战列舰满载排水量可以达到六万两千四百九十六吨,全长二百七十七点八米,宽三十七点二米,吃水十点二米,人员编制超过两千一百人,舷侧装甲厚度达到三百毫米,最厚的炮塔装甲更是达到了三百八十五毫米,最薄弱的水平甲板也有一百二十毫米,绝对的重装甲战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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