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1 / 2)
星期五的下午,三个年轻人再也没有兴趣看资料,而是开始了“闲话”。
“我看到过无耻的,但是没有看到这么无耻的!”快人快语的任漪蘋先说:“法医居然做出‘柳X(死者)系生前与机动车相互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脑干破碎而死亡’这个无耻鉴定,好像不是恶妇S开车撞的人,而是被害人柳X主动用脑袋去撞的车。被害人柳X没有铜头铁壳,有这种可能吗?只能说是这个法医,已经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让我感到羞耻的是,这样的结论最初是我省衙门厅法医鉴定中心给出的。”
“还有哪,公诉人没有宣读证人证言,只是提供了公诉人从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公诉人这样做公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林德明翻开《刑事诉讼法》,指着其中的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读道:“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其实,这个案件审理中问题最大的还不是法院,而是公诉人,他根本就是在避重就轻,对于死者没有一点同情心。如果他要反驳S,要让S绳之以法,完全可以有更为犀利的提问,但是,公诉人已经没有了良心,他对恶妇S的温柔,就是对死者的残忍。他有意给恶妇一次次机会,也就剥夺了被害人一个个合法权利。法院只不过在根据这番精心设计的表演,依样画葫芦。即便是复审,只要S坚持是过失,是无意,你又能怎么样?其实,只要公诉人坚持这是个重大案件,社会危害极大,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S,至少是实刑。”
“我来说两句,”臧云芳也加入了讨论:“从光盘中我看到,在交警部门核实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恶妇S实行刑事拘留后,原来应该将其送到我市衙门局监所管理支队,仅仅因为她是女性,又有医院的诊断S有‘脑部血管痉挛’必须输液治疗,于是将其关押在到劳教所医院。”
“我再来解释两句,”臧云芳继续说道:“一般的脑部血管痉挛不算病,就是睡不好觉,着急上火,没什么临床意义。通俗点说,就是头痛。如果头痛也能保外就医,那看守所和监狱中早就没人了?”
“其实,”林德明也插嘴说:“关在医院那根本不能说是关押,不是面子的问题,而是这个时候,这个S已经能和律师接触,已经懂得如何撞死人而能够钻法律的空子,逃避制裁,那就是坚持自己是无意的,而不是因为情绪失控,一时不理智,才造成如此重大事件。为了出气有意杀人就是刑事案,哪怕你情绪失控一事不理智的举动,在法律上一样要受到惩罚。法院和公诉人有故意不提短时间内的俩人有过肢体和语言的激烈冲突,把时间和空间有意分割开来,就是在大法律的擦边球。在已经被分割开来的单个撞人事件中,可是,只要S坚持自己不是有意的,那就是过失。有意无意只有恶妇S自己知道,她坚持不改口,神仙难下手。所以,这个时候,一定要把律师派到恶妇S身边,所以把她送到医院,就行了。也许,受到大把钱的律师已经等在那儿了。上面再有人帮忙把案子往交通案件上面靠,那个量刑就可以宽松多了。不过,从此以后,有了一种新的杀人方法,只要用车撞死人,自己说自己当时无意的,都可以想方设法效尤逃避制裁。”
“那也不见得全是,”任漪蘋接口说:“我在整理档案时,也看到过吉林省在2005年4月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那个付中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任漪蘋说:“在我这台电脑里,我还存储了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你们看,”说着,任漪蘋打开了《白色林肯轿车撞人案》。
臧云芳和林德明仔细看了看这个《白色林肯轿车撞人案》。
2005年2月1日,付中涛曾驾驶一辆套牌的白色林肯轿车,在长春市亚泰大街将9岁女童肖金萍撞倒,将其卷入车下。在旁观群众举手示意停车的情况下,付中涛没有停车,反而加速行驶,拖带肖金萍驶出2300米距离时,被害人掉在路面上当场死亡。
在二审审理期间,付忠涛及其辩护人提出:付忠涛没有杀人动机,原审判决认定付忠涛明知被害人肖金萍被撞后挂在车下而拖带逃逸,只有其原始供述,没有其它证据佐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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