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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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明打开那台手提电脑,指着一篇《庭审纪要》说:“我们先来看庭审记录。先来看看S自己在对指控时间进行的陈述。为了方便,我称S为小S,她的姐姐为大S。”

首先,H市黑山区检察院检察员XXX出庭代表公诉机关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X月X日,单容驾驶拉大葱的农用四轮车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农贸市场门前,与被告人小S向停靠在路边的牌照为“HH8888”的宝马吉普车左侧倒车镜相刮。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小S下车辱骂并殴打单容。

后围观群众劝说小S向后移动车辆,以查看倒车镜的受损情况。被告人小S遂上车启动宝马车,因操作失误、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宝马吉普车向前冲出,将站在该车前方的被害人柳莺当场撞死,将其余10人撞成轻微伤。经法医鉴定,柳莺系生前与机动车相互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脑干破碎而死亡。衙门机关于当日在现场将小S捕获。现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

接着,小S的陈诉如下。

2003年X月16日早晨,我开车到农贸市场附近办事,因为驾驶技术不太好,我就靠边停下来了。

这时一辆农用车从后边上来,它刮住了我的倒车镜,我在车里坐着,它把车刮出了一两米远,我就下车了,拦住他的车,当时我非常生气并用包打了他一下,后来围观群众上来劝:“行了!别吵了,有问题解决问题。”

这时我一边看车,他一边捣大葱。

我当时脑子很乱很生气,围观群众让我把车倒一倒,我当时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上了车,上车以后精神很紧张也溜号,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车“呼”的一下就起来了,我当时很害怕,但车不听使唤了怎么也踩不住刹车。

后来车撞到大树上才停了下来,这时警察来了,我就随警察到了交警大队。

林德明说:“什么‘柳莺系生前与机动车相互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脑干破碎而死亡,’啊,这样蹩脚的话也说的出!这些我们先不讨论,先看看公诉人如何表演?”

接着,林德明继续宣读公诉人和小S之间的问答。

公诉人:在宝马吉普车被刮的时候,是正在行驶还是停靠。

小S:停靠。

公诉人:宝马车被刮以后有什么变化?

小S:我的车往前动了一两米远。

公诉人:你知不知道宝马吉普车为什么跟着往前走,你回忆一下,吉普车停靠的时候你的车挡位是在什么位置?

小S:我一般挂在停车挡上。

公诉人:你再考虑一下,当时你停车的时候将挡位挂在什么挡。

小S:因为我车是在那停着,我也记不太清,一般习惯停在停车挡。

公诉人:现在你按从前到后的顺序陈述一下吉普车的挡位。

小S:我对这车还不太熟悉,因为是前几个月买的,我也没开过几次。

公诉人:你停车的时候用没用过手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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